更新时间:2019-1-4 9:00:02
八、免考、择考、缓考规定
(一)免考。经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已丧失运动能力的伤残学生或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者,且已获得免修体育课和免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手续的,可申请免体育考试,其成绩按体育考试满分的60%(36分)作为中考体育考试成绩。此类考生必须将免参加体育考试、免修体育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申请免体育考试的病残考生,必须出具如下相关资料:
1.伤残考生应提交: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书、初中阶段免修体育课和免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有关证明。
2.因身体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考生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诊断,初中阶段免修体育课和免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有关证明。
伤残及因身体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考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汕头市中考体育考试病疾学生免试、缓考、择考申请表》(见附件2,下称《申请表》)。学校应于2月15日前加具意见后,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二)择考。身体发育异常、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等(《汕头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择考标准》,见附件3),但平时仍能上体育实践课的考生,由本人提出择考申请,并提交本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诊断,经所在学校审核加具意见后,报所属区县教育局体育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我市体育考试开设项目中自行选择力所能及的考试项目。选择实心球和立定跳远两个考试项目的,按两科实际考试项目成绩平均分的90%计算体育项目考试成绩(经折算后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折算后满分为49分)。选择一个考试项目的,按实际得分的70%(折算后满分为38分)计算体育项目考试成绩。申请及审核材料必须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身体发育异常、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等考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学校应于2月15日前加具意见后,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缓考。临时有伤病,具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考生,可申请缓考,由区县教育局中考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另行安排时间组织考试;缓考时间在5月10日前,各区县集中一次性补考。
对到补考时间仍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含考试过程造成肢体损伤而无法继续考试的考生),由本人提交临时伤病弃考申请,家长签名确认,由所在学校审核公示,报区县教育局中考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免考体育,其体育项目考试成绩按满分的25%(14分)计入中考体育考试成绩。
已完成一项体育项目考试的临时伤病考生,可做出如下选择: 一是选择已完成项目考试实际得分计入中考总分;二是选择已考项目成绩作废,其体育项目考试成绩按满分的25%(14分)计入中考体育考试成绩。
区县教育局应于3月5日前将申请免考、择考考生材料汇总、造册(附件4,下称《汇总表》)送市招生办备案;临时伤病考生《汇总表》于5月16日前报市招生办备案。
(四)公示。免考、择考的考生名单于3月1日前在考生所在学校予以公示、临时伤病考生应于缓考前完成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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