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免考、缓考规定
1、对完全丧失运动能力(含身体残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交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残疾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和有关应证资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在就读学校公示三天以上(遇周末顺延),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举报后,在3月17日前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县教育局将免考学生的基本情况汇总造册(见附件1),连同身体残疾或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的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残疾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和有关应证资料,以及县教育局批准件,在浦城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方可免考并按B级确定体育学科成绩等级。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实即取消成绩,以0分计算。
2、考生因临时伤、病(含女生例假),不能按时参加体育考试,持学校批准证明,经考场主考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可准予缓考。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该考场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进行。考生只允许一次缓考,缓考考生的考试时间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
3、考生在临考前或考试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如手脚骨折等,需提供相关资料,经主考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可予以缓考处理,但已考项目成绩无效,以缓考成绩为准。两周内仍无法参考,经核实可按免考以B级认定成绩,并于考试后15天内报县教育局备案。
4、对患有特殊疾病考生无法完成某些考试项目,考生本人须向县教育局申请,由县教育局集中组织前往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体检,经医院确诊方可免考试项目中相应单项考试,并以该单项B级认定成绩。
5、对考生免考或缓考考生的成绩认定工作,均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批确定。(附件3:中考体育免考、缓考申请表)
6、凡无故缺考项目,均以0分计算,不得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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