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区普通高中招收直升生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7-10-15 10:42:00

长沙市城区普通高中招收直升生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高中招生多元录取模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根据《长沙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区中学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3.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直升生资格
1.对口直升生
(1)微机派位到受援学校且连续在该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在同一所委托管理学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本校直升生
在普通完全中学本校初中部连续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指标分配
1.对口帮扶类学校指标。市教育局中招办对开展对口帮扶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达对口直升生计划,受援学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数为微机派位且连续在该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10%。
2.委托管理类学校指标。在被托管学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3%—5%对口直升托管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委托管理满6年的学校逐步减少对口直升生指标,第7年下降到4%,第8年下降到3%。
3.完全中学初中部直升指标。直升完全中学高中部的指标数控制在本校初中部连续就读三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5%以内。
四、推荐录取程序
(一)计划下达
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受援初级中学、委托管理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符合资格的毕业生人数,按照对应直升类型下达其直升生招生计划。
(二)宣传发动
具有直升资格的初中学校于4月底召开毕业生及家长大会,宣讲直升生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公布本校的直升生指标数。
(三)综合测评
各校根据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确定直升生拟定名单。
(四)张榜公示
各校于5月2日—5月4日三天在校内公示直升生拟定名单。
(五)志愿填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5月5日下发《长沙市2017年直升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学生及家长于5月6日—7日填写《资格审查表》,5月8日上午10点前上交学校。
(六)汇总上报
各校于5月8日下午5点前将《2017年长沙市城区直升生汇总名单》(含纸质和电子表格)和《资格审查表》报市教育局中招办。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网上公示
5月18日—5月20日市教育局中招办将直升生录取名单在长沙市招生与考试信息专网(http://www.csedu.gov.cn/zz/)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24日市教育局中招办发放直升生录取名册。已被录取的直升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书面考试,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五、工作要求
1.直升生的推荐录取工作是我市中招改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特别关注,各学校应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2.各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下达的直升生计划,在校内进行直升生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录取工作。特别是民办和子弟完全中学,除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本校直升生政策外,还需让其知晓高中阶段的收费政策。
3.录取工作只能以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为依据,不得在初中学校(或完全中学初中部)另行举行直升生招生考试。
4.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直升或放弃直升。凡违反政策,以承诺优惠等方式跟学生或家长签订的任何协议无效。
5.初中学校(或完全中学初中部)要制定直升生推荐录取实施方案,连同所有自愿填报直升生的学生名册以及综合测评详细情况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6.学生和家长按规定填写《资格审查表》上交学校确定直升后,不得再作更改。
7.直升生录取结束后,学校可以组织直升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开展社会实践等活动,但不得组织进行高中课程内容的教学。
8.在直升生的推荐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直升生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市教育局中招办将取消或者削减其下年度的直升生指标。
六、各县(市、区)直升生推荐录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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