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2-9 8:48:53
1.在温州市外(县外)学校就读学生,回原户籍地报考、录取的规定。
(1)我市户籍在温州市外学校就读、要求回户籍地报考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须经当地教育局审核盖章)、学生本人户口册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中招办报名,参加户口所在地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温州市外学校就读回温考生须向当地中招办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当地中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4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2)在温州市外就读未回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申请回原户籍地就读高中,可根据在外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户籍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可否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决定。
(3)在温州市内县外学校就读的考生,统一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在全市范围有效,中招管理系统会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录取地教育局。
(4)在温州市内县外学校就读的考生,报考户籍地公办普高,须在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籍地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将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回户籍地录取的考生,只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考生报名时需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其选择结果不能更改。如果考生报名时未作选择,系统默认为“在就读地录取”。
在市内县外学校就读的考生,是否享受户籍地自主招生、定向招生资格,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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