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8-2-15 10:17:38

关于高中招生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坚持规范招生。各地要按普职基本相当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或有偿招生,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区域招生计划。公办学校除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市有关部门联合批准的嘉兴市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嘉兴一中),可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他公办学校一律不得跨县域招生。2017年嘉兴市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共安排计划招生5615人,其中面向市本级招生4834人(见附件1)。
2.做好定向分配生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有关定向分配生工作要求,各县(市)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本级具有招收定向分配生资格的学校为嘉兴一中、秀州中学、嘉兴高级中学三所学校,2017年嘉兴市本级普通高中定向分配生推荐办法见附件2。
3.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规定,在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可以放宽至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下15分(含)以内,降分录取的学生享受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上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和待遇。所有招生学校必须按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另行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接受实物捐赠。对于擅自超计划、超招生范围招生、超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等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注册录取,不予迁移学籍,由此产生的具体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4.鼓励学校多元特色发展。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或举办特色班,其中特长生数量需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5%以内。有关特长生招生工作按照《2017年市本级普通高中特长生(特色班)招生工作意见》(见附件3)执行。
5.中考加分政策。中考加分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规定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分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2017年嘉兴市本级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见附件4。
6.新居民随迁子女升学政策。2017年,申请就读我市公办高中段学校的新居民子女,必须是具备我市初中学籍,参加我市中考,同时符合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连续3年及以上,并在本市范围内连续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截至2017年5月31日)等条件。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不一致的新居民子女,可向当前就读初中学校所在地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申请就读。
7.加强学籍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高中新生的学籍管理,及时准确地为每一位新生办理好学籍迁移,做到人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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