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8-2-24 8:09:54

衢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高中招生工作

(一)坚持招生原则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不能把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的唯一录取标准。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中学、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且不少于2个A;要求升入其他普高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成长记录册》,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合理编制计划

各地各校要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资源和普职比大体相当原则,编制和实施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各县(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表见附件)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当地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编制,并于2017年4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经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市直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意见,于4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

(三)多元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要实施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本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为重要参考的多元招生录取机制,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1.统招录取

统招录取是录取的主要形式,依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择优录取。当最低录取分数线出现并列分而超过计划招生数时,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若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相同,则按考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获A等第数量从多到少录取;若以上两项仍相同,则按科学、语文、数学、英语四科顺序以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定向指标分配生录取时出现并列分情况,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2.招生指标分配录取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衢州三中及各县(市)被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列为指标分配招生的普高学校,应安排不低于65%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参加学业考试的报考率和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等因素分配,并继续坚持向农村初中倾斜的原则定向分解到各初中,实行分校录取。

3.特长生招生录取

特长学生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艺术、体育、创新发明、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确定招收特长生的类别。

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收由招生学校于2017年4月15日前提出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专业测试项目及评分标准、专业测试时间、地点等),报招生学校所在地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体、艺特长生的学业成绩应不低于招生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的65%,专业测试期间应邀请2名以上社会代表人士参与监督,并于4月底前由各地教育部门进行统一安排,测试方案、测试结果应及时公布,录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校招生计划数的5%以内。

4.创新人才提前录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县两级创新人才培养基地2017年招生计划数列入当年统招计划数,具体招生工作由各创新人才基地承办学校向市教育局报批方案后组织实施,接受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市级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由衢州一中、衢州二中分别承办)面向全市招生,实际招收的创新人才新生数在面向各县(市、区)统招计划数中作相应的核减;县(市)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面向本县域招生;衢州三中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面向柯城、衢江两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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