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慈溪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更新时间:2018-3-7 13:24:24

高中段招生录取
  1.高中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时必须把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作为前置条件。录取为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1A3P及以上等第,推荐保送生应为 2A2P 及以上。其他普高录取的学生应达到4P及以上等第。高中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参考综合评语和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再按学业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继续实行慈溪中学保送生和分配生制度、普通高中特长生降分、政策性加分录取等制度(文件另行制定),引导不同志向、兴趣和学业基础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不同类型的高中段学校学习。
  4.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慈教普〔2005〕234号)的规定,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若自动放弃升入对口学区初中的权利,而选择升入民办学校,以后转回户籍对口初中的,这些学生初中毕业后将失去省一级重点高中分配生的资格。为此要求各初中学校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将该类学生名单于3月15日前作一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各初中将名单于3月23日前报送市教育局中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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