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丽水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8-3-26 12:37:26

六、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市高中招生政策规定,完善本地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统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坚持统一制定招生政策、统一工作部署、统一录取平台,加强各类招生的统筹协调,确保普职招生大体相当。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分配生(含保送生)、普通生、民族生、特长生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为切实加强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多样化特色办学,继续开展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收初中保送生工作,继续开展委培生招生工作。保送生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的通知》(浙教基〔2017〕122号)《丽水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收初中保送生工作的意见》(丽教基〔2018〕4号)执行,委培生招生另行文。
3.除有委托培养任务和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当地招生,如要进行跨县(市、区)域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按计划执行;需跨设区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4.继续实行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含原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分配生招生指标应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各县(市、区)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报考所在初中学校连续两年以上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鼓励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扩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局确定。
5.中职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三年制新生由当地教育局负责,与普通高中同时审核录取,优质特色专业可按一定比例开展跨区域招生。
6.中高职衔接5年一贯制、“3+2”分段制和五年制学前教育等专业面向全市招生,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审核录取。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初中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
7.已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学生是否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由学生就读初中学校负责征求意见确定。其余学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未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将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
8.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招生考试机构备存。
9.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初中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市)录取的办法进行。各高中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教育局制定。
10.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1.实行特长学生单列招生。特长学生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艺术、体育、创新发明、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特长学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学生,应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提前明确招收特长学生的类别、数量、标准等,并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招生学校要将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录取方案中详细列明,经主管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专业测试应在初中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主管教育局。录取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2.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13.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按计划跨县(市、区)招生时,必须经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共同同意,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办理新生学籍迁移,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4.市直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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