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6-3 9:21:22
七、录取工作
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市教育考试院会同有关处室具体实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志愿择优录取。
㈠录取原则
1.未参加2019年中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考生没有被录取资格;任何学校不得在中考录取前通过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录取新生;严禁任何学校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杜绝二次录取。
2.各类学校的录取按考生志愿,依据中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等级择优录取。
3.学校根据其预先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于不同志愿最低录取线上总分相同的考生,录取时志愿优先;对于同一志愿最低录取线上总分相同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文化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之和,语文、数学成绩之和,数学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4.高中学校录取的新生,综合素质评定、理化生实验操作须为合格以上等级。
7.往届生报考普通高中、“3+4”中职与本科分段培养项目,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减10分后参加录取。
8.中考成绩公布后,市教育局将公布各类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四星级普通高中原则上按其计划数实行等额划线,“3+4”中职与本科分段培养项目单独划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控制线下的考生。
9.师范类学校师范专业五年制高职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中考总分的65%。
㈡录取时间
1.普通高中学校、“3+4”中职与本科分段培养项目学校同批次录取,录取时间为7月2日。
2.五年制高职、“3+3”中职与高职分段培养项目,录取时间为7月4日至7月6日。
3.中专、技工院校的录取时间为7月7日至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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