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扬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更新时间:2019-6-5 21:24:27

 高中招生录取

  1. 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管理

  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计划招生。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量、中等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分校计划由市教育局编制,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分校招生计划由各地在市下达的总额内自行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发规处、基教处)备案,中、高等职业教育“3+3”、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计划定向分配到县(市、区)。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将严肃查处,并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所招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引发的后果由招生学校承担,市教育局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规范高中招生程序

  所有应届初三学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所有高中学校在市内招生都必须以中考成绩为录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中考前招生,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高中招生录取审批依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按照“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市教育局审批—省教育厅学籍库电子注册”程序进行。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3. 实行热点普通高中70%招生指标定向分配

  为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要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区域内的初中学校,录取时在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上不设分数底线,以确保所分配的指标生充分录取,同时要求地理、生物学科会考成绩均达到B及其以上等级方可享受热点高中指标生待遇。从2018年开始,热点高中学校扩大招生的计划数也要按照70%分配指标生到区域内的初中学校,新增计划的指标生录取方式由市和各地具体制定。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招生实际确定热点普通高中,省四星级高中原则上应该确定为热点普通高中,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招收指标生。

  4. 支持和规范民办高中招生

  民办高中依法享有与公办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省辖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编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面向市内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为依据,不得另行组织考试。民办高中跨省辖市招生可以在生源地中考后组织独立招生考试,招生广告(含纸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需与招生计划相符,并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手续由招生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凡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到该省辖市招生;擅自招生导致所招收学生不能按期办理学籍,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市教育局将在下一年度取消该民办学校高中招生计划。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当分开,不得相互代招。

  全市范围内的初中毕业生申请跨省辖市就读民办高中学校,该民办学校须有经扬州市教育局批准并纳入扬州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录取手续须在扬州市教育局办理。

  5. 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办法

  市教育局根据各县(市、区)中考情况及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各自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招生线下的学生。民办学校跨省辖市招生时,需参照本地招生线在中考分值中的占比,相应确定各有关市的招生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招生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中、高等职业教育分段培养项目(3年+3年)招收学生中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当地三星级普通高中招生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分段培养项目(3年+4年)招收学生中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当地四星级普通高中招生线。

  6. 执行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政策

  依据《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2016年修订)》(扬府办发〔2016〕53号),继续做好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工作,具体意见另发。普通高中学校特招优秀运动员的具体申报程序为:由运动员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各有关初中学校于5月17日前向招生学校推荐;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对有升学需求的运动员进行专业测试,并于5月31日前将具体意见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照特招运动员要求,对拟招收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在当地教育网公示一周后,于6月10日前将拟招收运动员汇总表、运动员申报表(一式三份)、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教育局(体卫艺教育处)。市教育局将在中考成绩公布前,将经审批具备特招运动员资格的名单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有关招生学校,同时在扬州教育网予以公示,未列入公布名单的学生,各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办理运动员特招录取手续,凡擅自录取的,将严肃追究招生学校校长的责任。

  7. 继续开展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扩大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具体文件由市教育局另发。

  8.做好省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和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关于建设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的通知》(苏教基〔2015〕6号)要求,今年全省继续在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和江苏省南通中学开办空军青少年航空教育实验班(简称航空实验班)。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航空实验班”招生的统一要求和序时,做好2019年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

  9.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管理

  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经过批准的招生均按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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