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荆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20-8-4 21:51:29

 05,录取规定和录取办法

  根据《荆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2019年全市中职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荆教办〔2019〕20号),中等职业学校分两次开展录取:

  (1)8月10日,由市中考办按照应届初中毕业生网上志愿填报情况,在省中招系统上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名单由市中考办下达到各招生学校,并统一发放由市中考办和招生学校盖章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凡未经招生学校和市中考办盖章的录取通知书及录取行为一律无效。

  (2)录取高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其他人员时,由招生学校凭学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到市中考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按照以下规定及办法实施:

  (一)录取条件

  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考查成绩,是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基本条件。(1)综合素质五个维度的评价结果均达到B等及以上,考查成绩达到C等,方能参加省级、市级示范(重点)高中录取;(2)综合素质五个维度的评价结果、考查成绩均达到C等,方能参加一般普通高中的录取。

  (二)录取顺序及规定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录取批次顺序录取,每个批次按学校类别顺序和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录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前一批次录取后落选的考生参与后一批次录取。考生一经录取,不再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

  2.录取同一批次的考生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实施。

  3.省级、市级重点高中录取时,先完成统招计划,再进行统配计划的录取。考生填报某所重点高中学校志愿后,首先参加统招生排序,若未进入统招计划,随即自动进入该校统配生排序。统配计划一次性下达到初中学校,在统招计划录取资格线下60分以内,根据考生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志愿择优录取。初中学校未完成的统配计划指标统一收回,按考生志愿及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录取工作结束后,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再组织补录。

  5.各类高中学校录取时,在投档资格线内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依次递补。考试成绩相等时,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高且具备优录条件的考生;若还不能区分,则按顺序依次比较学业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6.市教育局下达的2所省级重点高中的圆梦计划录取生,纳入提前批次专项录取。各地推荐的“圆梦计划”学生需在省中招系统填报提前批“圆梦计划”志愿和其他批次学校志愿。经我局核审通过后的“圆梦计划”学生直接通过省中招系统录取,录取后,学生在省中招系统上填报的其他批次学校志愿一律失效;经审核不符合“圆梦计划”条件的学生,按照其填报的其他批次学校志愿参与录取。

  7.考生可结合我局公布的普通高中录取工作日程安排表(另行下发),凭报名号和密码在省中招系统上查询录取结果。

  (三)划线办法

  市教育局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统一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省级重点高中(荆州中学、沙市中学)面向县(市、区)招生,根据学校面向县(市、区)招生计划,按1:2的比例划定投档分数资格线。各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划定录取分数线进行提前招生。

  (四)录取实施

  录取工作由市中考办统筹管理,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提前批次的录取工作由市中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各县(市、区)中考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数据报市中考办审定。

  市、县(市、区)中考办通过省中招系统分批分段为招生学校投档,在招生学校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确认录取后,统一打印录取名册。凡审核通过并于省中招系统录取的考生,招生学校需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由市教育局中考办、县(市、区)中考办和招生学校共同验印盖章的录取通知书。凡未经招生学校、县(市、区)中考办和市中考办盖章的录取通知书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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