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5/17 14:30:30
(一)招生规模。自治区教育厅下达我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52200人、户籍地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18000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招生10700人、建档立卡脱贫户专项招生计划3900人。
(二)招生计划。各高中阶段学校深入挖掘优质校舍资源,增加学位供给,结合实际优化招生计划安排。全市所有普通高中高一年级不得出现66人及以上的超大班额,原则上不出现56人及以上的大班额,招生完成后每个普通高中学校56人及以上的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实际将分县(市、区)、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招生计划,继续落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民办初中按其招收地段生人数分配指标),杜绝跨招生范围分配指标。市教育局将于5月底前行文下达招生计划、自主招生计划和定向生招生指标。
(三)招生范围。落实属地招生原则,实行“公民同招”,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只能在市域内招生。办学地在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以下简称三区)的公办高中面向三区招生;办学地在桂平市、平南县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面向全市招生。首轮录取完成后,普通高中生源不足的,可将空余招生计划报我局统筹安排后,面向全市招生。全市所有高中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四)招生对象。坚持“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地与升学地相统一”的原则,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在我市参加“中考”、“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相应等级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阶段,根据以下原则认定是否在招生范围内:对于学籍和户籍均在我市初中学校的学生,按照学籍所在学校所处县(市、区)或户籍所处县(市、区)认定招生范围(注:从2025年开始,对于学籍和户籍均在我市初中学校的学生,只按照学籍所在学校所处县(市、区)认定招生范围,不再考虑户籍所在地);对于学籍在我市户籍不在我市学生,按照学籍所在学校所处县(市、区)认定招生范围;对于学籍不在我市但户籍在我市以及学籍和户籍均不在我市且已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按照报名点所在县(市、区)认定招生范围。
(五)招生专项管理要求。
1.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控制在规定的招生范围,自主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全市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对象为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潜能的特长生。自主招生安排在“中考”后进行,不得组织单独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特长进行专业测试。招生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和录取结果。有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于5月25日前将招生方案报“市中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招生纪律,面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招生、阳光招生,规范招生简章,不以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进行招生,杜绝滥发录取通知书等招生乱象。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各类办学机构开展委托招生或委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市教育局将制定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送生计划,落实初中学校向中等职业学校输送生源任务。因地制宜开展职业教育渗透,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严禁为其注册中职学籍。要坚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在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3.规范建档立卡脱贫户专项招生工作。全市招收建档立卡脱贫户学生3900人,坚决落实贫困生100%升学的帮扶责任。继续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助政策,对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子女免除学(杂)费,并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自治区三星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优先招收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初中毕业生。
4.规范学籍管理。落实户口迁移初三学生在当地参加“中考”的政策,遏制变相“掐尖”“中考”“移民”等现象。如实进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中等职业学校要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与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接续工作。要完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中高职贯通办学、城乡联合办学、非全日制学生的招生录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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