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5/22 15:07:58
录取原则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日常评定工作,推进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学生综合评价制度改革,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学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一)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专业录取工作由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具体学校和专业的录取工作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中职高职3+2、3+3”专业和“五年一贯制”专业的录取工作按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
(二)城区普通高中录取
城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1.城区普通高中在一个批次录取。设定各学校录取分数线,统招、自费、合作办学等不同招生类型分别划线,并设重点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一般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在吉林市教育信息网和市级媒体公布。民办高中自费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一般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指标生录取工作。按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工作要求,重点高中统招生计划的80%,作为“指标生”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其中,5%计划向农村和规模较小初中学校倾斜。指标生依据第一志愿在所报考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最多下降50分择优录取,额满为止。指标生录取结果须在毕业学校将学生姓名、班级、报名序号、中考分数、录取学校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下发的录取名单组织考生报到。凡被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吉林市中考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信息(个人凭准考证号查询)后一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三)凡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考生禁止调整到普通高中就读,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凭个人申请可调整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四)报考普通高中的身体残疾学生,按其学业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报考中职的身体残疾考生,按体检标准,只要符合报考专业规定条件,招生学校不得拒收。
(五)省重点民族高中(含纳入重点管理序列学校)可跨区域招收自愿报考本校并学习本民族语言的学生。不准以任何形式到有民族语言授课高中地区作违规招生宣传和违规招生。吉林市朝鲜族中学按上述要求自行招收学习本民族语言的朝鲜族学生,非朝鲜族考生按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六)7月15日前公布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
吉林市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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