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海南省高中招录原则

更新时间:2024/5/24 8:01:27

招录原则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民同招”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顺序,按考生中招投档总分高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投档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执行。

  1.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省中招办分别划定普通高中、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各类招生计划的录取以及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的录取不得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

  2.设置考试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省一级学校”(不含自主招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科目等级均达到C等(含)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含)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和应往届身份的要求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遵循投档同分排序规则。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按中招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向招生学校投出达到各考试科目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总分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如下:

  (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

  (2)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总分。

  (3)比较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五科原始分总分。

  (4)比较生物、地理两科原始分总分。

  (5)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原始分。

  (6)如前5款排序不能区分,则“三侨生”、港澳台生优先。

  (7)以上条款仍不能区分时,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自主择优录取。

  4.严格限制退档操作。已被普通高中学校、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一、二批次招生的非公费生计划,在第三批次录取结束之前不准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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