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6/2 16:36:36
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计划
1.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占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比例为6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占比进行调整,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5%,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
2.各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普职融通协调发展有关要求拟定,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另行下达。
3.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工作按市中招委、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抚州市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招生的实施方案》(抚教中招字〔2007〕7号)精神实施。
4.市属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单列下达。
5.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后与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同步下达。
(二)招生录取
1.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全面实行属地招生,采取网上填报志愿,按志愿择优录取。城区普通高中(含市属高中)在所在城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县域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市属普通高中具体招生方案由市教育体育局制定,各县(区)具体招生方案由各县(区)自行制定,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2.县(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统招录取由各县(区)根据本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分校招生计划(不含均衡和特长生计划),按1:1比例划定统招分数线。市属公办高中按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考生报考市属公办高中志愿人数和统招(不含均衡)计划总数1:1比例划定统招分数线。
3.县(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根据均衡招生政策,依据生源情况在统招分数线下划定均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为推进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城乡学校均衡发展,市属公办高中划定的均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历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分数提高标准由各县(区)制定;报考市属公办学校高中,在统招分数线上提高50分录取。
5.各地要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可选择外语、艺术、体育、科技等特色办学相对成熟的学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分配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国家、省、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并制定自主招生办法,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后,于6 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教处。自主招生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直升生,教育部批准具有高校保送生资格的学校除外,直升数量和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施行。海军航空实验班具体报考和录取办法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度江西省海军航空实验班招录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4〕1号)要求执行。其他特殊类型招生须报省教育厅同意。
6.各县(区)需按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要求和统一信息标准,按时、准确上传各批次学校录取考生信息,建立新生录取数据库,富余招生计划不再实行补录。
7.对在省外以及跨设区市、跨县(区)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回户籍所在地录取的随迁子女,须经考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前提下,考生考试成绩经折算后达到当地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的方可录取。(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户籍,且3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高中招录的户籍依据)
8.未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经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录取的学生,不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作为在校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9.不在学籍所在学校(以当年中招部门录取为依据)或无初三(含往届)学籍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录取到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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