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8-22 11:20:43
烟台市2019年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优惠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我市2019年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优惠政策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优抚对象子女(持民政部门证明或者所在部队、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1.根据省军区政治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文件要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求和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4)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5)驻鲁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6)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根据鲁政联〔2012〕1号文件要求,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可按照学校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也可按照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中就读。一级英模和二级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3.根据中共烟台市政法委、综治委、见义勇为基金会《烟台市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实施细则(试行)》(烟政法〔2011〕25号)要求,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在初中升高中考试中给予降20分录取。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以及港、澳、台籍考生(持侨办或台办证明),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10分录取。
(三)少数民族考生(持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明),报考普通高中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二、执行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1.以上优惠政策,同一考生不能重复计算,只计取最高项,并需提供相应证明。
2.各区市制定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优惠政策时,不得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优惠分值不得随意调整。
3.考生的优惠资格必须在学生所在学校公示,如无异议,方可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中实行优惠。
三、2019年起取消的高中阶段录取特长加分项目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等文件要求,从2015年秋季入学初一新生开始,即从2019年起具有体育、音乐、美术、电脑制作、科技等特长及竞赛方面获优胜奖的学生,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均不再具备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供高中学校录取时参考。
2019烟台中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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