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25 10:00:42
2019年本溪市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做好2019年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9〕39号)和《2018年本溪市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教通字〔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本溪市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招生原则及组织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按照居住地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小学招收适龄儿童(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入学。
启动市实验小学太子城校区,2019年秋季开始招生,接收“太子城”和“公园里”两个小区适龄儿童就读。整合市实验中学和市第二十一中学教育资源,对市第二十一中学进行全面改造。2019年秋季,市第二十一中学七年级新生到实验中学就读,整体实行阳光分班;现有的八、九级在校生平均编入市实验中学八、九年级各班级当中。今年市实验中学所有七年级新生,到2021年升入九年级时,全部到新改造的市第二十一中校区就读。其它学校学区划分保持不变。
各小学、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初中招生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籍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认定。
(二)学区审核依据及办法
中小学招生依据法定监护人房证和户口标明的居住地确定学区,两者不一致,以房证为准。房证和户口在其所属学区的有效期限为2019年6月1日之前。
城区初中招生实行房证、户口联合审核制度。房证和户口的审核工作由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安局共同完成。
(三)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及学籍注册
2019年秋季,本溪展望国际学校计划招生80人,设2个教学班;东方剑桥本溪高中分校初中部计划招生270人,设6个教学班。
8月10日前,两所民办学校将2019年招生名单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认定并注册学籍。
(四)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注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我市《居住证》流动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 建立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六)相关规定
1.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不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2.继续推行和完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按照《关于2000年本溪市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本教字〔2000〕14号),非本校学区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市高级中学和市第一中学指标到校公费生资格。各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九年级学生报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及享受指标到校等资格认证工作,不得违背政策虚假认证,凡虚假认证一经核实,将取消考生省示范性高中的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019年初中毕业生的市高级中学和市第一中学指标到校公费生资格,以市教育局和学校于2018年12月共同审核认定为准。
3.严禁城区学生到学区外学校借读。2019年入学的初一新生,必须三年内均在所属学区内的学校就读,升高中时才享受市高级中学和市第一中学指标到校公费生资格。
4.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将逐步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在省示范性高中招生中,将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5.2019年秋季入学新生,2022年中考时要参加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学科技能测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6.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时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分配生名额以当年报考数为基数,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二、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职普协调发展原则。为保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2019年继续实行普职融合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按照《本溪市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职融合试点方案》(本教通字〔2017〕35号)要求。2020年继续适当减少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
2.择优录取原则。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必须在当年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按照《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本溪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42号)要求,我市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不实行划片招生。
3.公办普通高中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
4.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5494人。其中城区计划内招生3394人(城区三所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2844人,一般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550人),两县计划内招生2100人,其中本溪县计划内招生1060人,桓仁县计划内招生1040人。
1.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城区3所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2844人。具体情况如下:
市高级中学计划内招生1008人,其中,城区指标到校择优生806人(含体育特招生20人;跨县域招生20人,其中,本溪县和桓仁县各招10人),一次择优生202人。
市第一中学计划内招生936人,其中,城区指标到校择优生749(含体育特招生30 人;跨县域招生20人,其中,本溪县和桓仁县各招10人),一次择优生187人。续办中美高中双学历教育项目,计划外招生60人。
市第二高级中学计划内招生900人,其中,城区指标到校择优生720人(含体育特长生35人,含艺术特长生80人,其中,美术专业50人,音乐(舞蹈)专业30人),一次性择优生180人。
2.城区一般普城通高中计划招生550人。其中:市第三高级中学200人,市第四高级中学300人,市第十中学和市朝鲜族中学50人。
3.民办高中计划外招生:东方剑桥本溪市高级中学分校600人(本溪市区及两县招生320人);本溪展望国际学校300人(本溪市区及两县招生160人)。
(三)收费标准
1.普通高中学生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中美高中双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收取学费3.6万元。其中新生入学时先按每年1.7万元收取,三年共5.1万元,用于双高中学历培训经费。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待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进行出国专项培训时,将再收取其余部分。上述收费最终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3.本溪市第二高级中学艺术类特长生培训费用自理。
(四)录取办法及学籍注册
1.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招生。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北部战区空军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9年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8〕146号)要求,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空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在辽宁省计划招生60人,列为提前录取批次,具体录取办法见《本溪市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9〕9号)要求,依据学生中考成绩,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在辽宁省计划招生50人,列为提前录取批次,具体录取办法见《本溪市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3.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
(1)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按照市高级中学、市第一中学跨县域招生,市高级中学、市第一中学、市第二高级中学一次择优生,市高级中学、市第一中学、市第二高级中学指标到校择优生,市第一中学中美高中双学历教育项目班,市第二高级中学艺术特长班依次录取。一次择优生及指标到校择优生都不实行划片招生办法,而是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依次录取。一次择优生和指标到校择优生均由市教育局认定学籍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具体录取程序和录取办法见《本溪市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今年全市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实行指标到校择优生分配办法,指标到校择优生占统招公费生计划招生数的80%,一次择优生占统招公费生计划招生数的20%。
(3)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援藏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10〕142号)规定执行。特殊军人子女按相关文件执行。
4.城区一般普通高中招生。市第三高级中学、市第四高级中学由市教育局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依次录取。其他两所完全中学由市教育局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招生学校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组织招生,对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学籍,市教育局不予认定。
5.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民办高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等,所有招生必须以学校审批所在区域内为主。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招收没有报考志愿的学生,不得以免学费、给与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招收学生,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生,不得违规召开招生说明会,不得在录取结束后擅自补录。由招生学校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自行组织招生。
6.普通高中学籍注册。严格遵守“人籍一致”原则,9月30日前,各普通高中完成高一新生普通高中电子学籍刷身份证注册工作,同时将学生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7.两县普通高中招生。由两县教育局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三、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一)招生原则
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发展,总体保持“职普比”大致相当。充分体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理念,积极拓宽招生面和招生渠道。广泛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青年农民、农民工、在职职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让社会、学生和家长了解职业教育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办法。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确保初中毕业生“不落地”,全部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二)收费标准
严格按国家、省、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录取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可实行注册入学、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和免学费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要求,严禁出台与本意见精神相悖的政策。职业学校招生继续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在招生工作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招生、乱收费、乱办学;不得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坚决杜绝招生学校虚假不实宣传、有意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各初中学校要保证所有在籍学生全部升入高中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毕业生“不落地”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对学校和领导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进行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要严格执行阳光分班、控制班额的规定
各中小学新生入校后,必须在县(区)、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阳光分班。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2019年小学和初中招生班额要严格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不断推进消除现存大班额工作进程,确保完成2019年消除大班额工作任务。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班额要严格控制在50人以下,确保2020年实现所有普通高中学校消除51人以上大班额工作目标。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学前与高中教育科、义务教育科、高职成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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