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2-4 8:43:28
实行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政策
1.自主招生资格
省示范性高中可结合办学需要,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自主招生申请,经批复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报备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自主招生,同时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为期三年的动态管理。
2.自主招生实施自主招生工作由自主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学校具体实施。自主招生学校要科学制定自主招生方案,严格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方案要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要将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自主招生录取人数未达到自主招生计划人数,其剩余的自主招生计划不调剂到其他录取批次的计划当中。
3.自主招生程序
学生向高中学校自主申报,并且只能申报一所自主招生学校,高中学校依据本校方案进行资格审核,按相应比例确定具备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公示;已具备资格的学生须参加中考,中考结束后参加高中学校组织的自主招生测试,按照本校自主招生计划人数等额确定享受加分政策人数,在确定的具备资格的学生中按照相应比例分别享受一定的加分政策;学校将享受加分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招生部门将加分与中考成绩相加后与其他已具备资格学生的中考成绩一起排序,在该校的统招生录取批次后录取,如未能录取,可参加该校以下各批次的录取。
各校实行自主招生后,将不再招收特长生,统一纳入自主招生之中。自主招生指标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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