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2-23 21:05:27
2020上高中考加分优惠政策
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 “优秀学生干部”的,加5分。
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公字〔2018〕58号)具体规定执行。
(1) 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40分投档。
(2)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关于印发<宜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 〔2013〕1号)具体规定执行。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中考时,享受加10分照顾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4.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5.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6.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20号)精神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中国好人”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加20分;省部级道德模范、“江西好人”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加10分。
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种,不能累计加分。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招考办主任签字、盖章)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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