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3-25 21:22:00
综合素质评价
(1)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学生在初中三年中①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包括社会活动与公益活动)、②交流与合作能力、③学习习惯与学习能力、④运动与健康、⑤审美与表现、⑥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等6个方面的综合素质水平与实际表现。其中综合素质①、②评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其它各项评定结果为A、B、C、D四个等级。初一、初二、初三各科学期成绩纳入综合素质评价。
(2)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综合素质评价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和各县(市、区)成立初中毕业生成长记录认定领导小组。各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校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工作委员会,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认定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中层干部、教师、家长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每个班级综合素质评价认定小组由班主任、教师代表3人以上组成,教师代表对该班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学年,对学生应有充分了解,同时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意识。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3)综合素质评价的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应采用学生自评和互评相结合、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共同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力求评价客观公正。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综合性评语”、“项目评定等级”及必要的“过程记录”。各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全面客观地对学生初中三年的成长过程进行评价和认定。各学校应将评价学生的内容、方法、程序向学生和家长做出解释和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4)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运用。在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六个方面,有一个方面不合格或为D等,不得报考四星级普通高中和高等师范学校师范专业;有两个方面不合格或两个D等,不得报考三星级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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