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6-14 12:56:43
2023抚顺中考政策方案
抚顺市202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了公平公正、平稳有序地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以招生考试引领基础教育学校不断深化教学及评价改革,着力提质办学,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招生工作方案。
—、有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中阶段教育。基于我市年度初中毕业生数量、高中教育资源实际,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要求,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另发)。各类教育优待政策计划单列。积极采取措施,巩固和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习的比例。
(二)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中等职业院校与技工院校招生全部列入计划,市招考办依照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按批次有序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唯一。严格招生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严禁招收复读生。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不得招收借读生。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三)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的招生均由市招考办一次性录取完成,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不组织补录。
(四)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辽宁省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辽宁省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23〕3号)执行。考生只能选择一所学校报考。
(五)四方高中招生办法,依照市教育局《关于对沈抚示范区商请移交及委托工作事项的复函》(抚教〔2020〕39号)和沈抚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关于与抚顺市教育局商请移交及委托工作事项的函》(辽示范区社发〔2020〕95号)的商洽事项意见,按托管前抚顺中考招生政策执行。
(六)抚顺县第二高中和民办南阳高中今年起恢复招生。
(七)今年,各民办高中在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三县招生数量缩减为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2%以内;从2024年起,民办高中全面实现“属地招生”。
(八)报考民办高中的考生要填写报考志愿,由市招考办统一录取。
(九)城区考生报考城区省示范性高中(含民办)可填报两个平行志愿,报考城区市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含民办)可填报六个平行志愿。
(十)在城区及清原县朝鲜族初中就读的学生单设批次报考市朝一中。城区非朝鲜族初中的学生也可报考市朝一中(单设批次)。
(十一)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的考生,报考省示范性高中可填报两个平行志愿,一个是本县省示范性高中,另一个是民办省示范性高中,也可只选其一;报考一般高中(含民办)可填报四个平行志愿,也可只选其一。
(十二)省示范性高中体育与艺术特长生招生,按《关于印发〈抚顺市2023年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体育与艺术特长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教函〔2023〕72号文件)执行。
(十三)五中、六中、十中及四方高中“特色学校建设计划”招生,按《关于印发抚顺市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建设计划”招生办法的通知》(抚教发〔2022〕9号)执行。
(十四)新抚、望花、东洲、顺城、原抚顺经济开发区城乡的考生,可报考城区高中;红透山矿、红光电器厂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可报考城区高中。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的考生可报考本县高中和本市民办高中。市朝一中优先招录在朝鲜族初中就读且报考市朝一中的考生,剩余计划可招录非朝鲜族初中报考市朝一中的考生。已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经市、区教育局安排在市内城区初中就读的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其就读的城区初中报考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十五)依据辽教发〔2013〕83号文件精神,已在我市初中就读至初三毕业的外省、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经所在就读学校初审资格,县(区)教育局基教科股复审(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复审)、汇总名单,交由市、县(区)招考办备案后,可在其就读学校报考,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高考时,按辽政办发〔201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继续实行公办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
1.指标到校的比例:一中、二中、六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分别拿出招生计划的80%用于指标到校。
2.指标分配办法:一中、二中、六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的指标在主地区分配70%,在辅地区分配10%;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的指标面向本县初中进行分配。
3.享受指标的条件:往届生、借读生、非正常转学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教师子女随父母就读的、初中期间正常转学的可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民办初中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一年级9月1日开学时就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才能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非正常转入或随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4.奖励指标:从指标到校的总数额中划出适量的指标,用于奖励各项工作经检查评估成绩优秀的学校;具体奖励学校名单,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确定,县、区所属学校由县、区教育局确定,并上报市教育局审定。
5.指标到校录取分数:从省示范性高中统招录取分数线下延50分按分配的指标数进行录取。如果下延50分仍无进线者,可再下延10分录取一名本校分数最高的考生。对未完成的指标,依据考生“二次择优”志愿进行录取,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
(十七)录取时的教育优待政策。
1.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
2.烈士子女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在公办高中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3.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教发〔2013〕72号、辽教发〔2021〕213号和抚政办发〔200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按照应急〔2019〕37 号、辽应急发〔2019〕7 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辽公通〔2018〕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6.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司发〔2020〕21号文件规定执行。
7.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人才的子女、“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依照辽委发〔2022〕3号文件规定,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
8.中专学校、高职学校、“3+2”学校考生优先录取、加分、降分投档按省文件执行。
(十八)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按《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8〕38号)精神及市发改委批复的备案执行。
(十九)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高中阶段教育统一招生平台》(辽教电〔2019〕155 号)精神,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纳入现有普通高中招生平台,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宣传,统一平台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参加中考填报具体志愿方式,由市招考办按照学校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到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考生也可以通过参加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的注册入学方式,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按照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同时,各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要按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将相关录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招考办,市招考办核实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后为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办理录取手续。
(二十)五年制高职招生按省统一招生办法执行,另行通知。
(二十一)报考普通高中不进行体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肝功能检查,检查结果进入考生档案。
(二十二)从今年起,朝鲜族学校考生使用全市统一的中考试卷,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统一实施网上评卷。
(二十三)继续进行体育与健康考试和物理实验、化学实验、外语口语加试(具体方案另发),成绩计入中考总分。相关部门要在中考前将加试成绩提供给市招考办。
(二十四)从今年起,全市八年级学生(含朝鲜族学校)地理和生物学结业考试按《抚顺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抚教发〔2021〕36号)及《关于抚顺市初中地理和生物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抚教办发〔2023〕4号)规定执行;生物学开始实行实验操作加试,按《抚顺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加试方案(试行)》(抚教发〔2023〕4号)规定执行。
(二十五)从2024年起,中招按《抚顺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抚教发〔2021〕36号)执行。
二、考试科目与时间
(一)考试科目及分数
1.九年级中考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道德与法治和历史。语文、数学满分为150分,语文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数学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外语满分为120分(无外语听力),考试时间为100分钟;物理和化学满分为200分(其中物理120分,化学8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道德与法治和历史满分为100分(道德与法治、历史各5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2.八年级地理和生物学结业考试
地理考试试卷满分为40分,生物学考试试卷满分为30分,实行同场合卷考试,考试时长90分钟。记入中考总分办法:两个学科分别按实际得分记入中考总分。
(二)考试时间安排
1.八年级地理和生物学结业考试
6月27日
下午 15:00--16:30
2.九年级中考
6月28日
上午 8:30--11:00 语文
下午 13:30--16:00 物理和化学
6月29日
上午 8:30--10:30 数学
下午 13:30--15:10 外语
16:00--17:40 道德与法治和历史
三、录取工作安排
(一)普通高中录取批次
1.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沈阳市第一中学)、辽宁省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实验班。
2.省示范性高中:
(1) 城区及清原县朝鲜族初中学生报考市朝一中;
(2) 公办省示范性高中统招生及民办省示范性高中第一次录取;
(3) 公办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生;
(4) 公办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未完成部分二次择优及民办省示范性高中第二次录取;
(5) 省示范性高中体育特长生;
(6) 省示范性高中艺术特长生;
(7) 省示范性高中特色学校建设计划生;
(8) 民办省示范性高中第三次录取;
(9) 城区非朝鲜族初中学生报考市朝一中。
3.市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含民办):
(1)抚顺五中特色学校建设计划生;
(2)市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含民办)统招生。
(二)师范院校录取批次
师专五年制师范专业。
(三)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录取批次
1.本市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参加中考部分);
2.本市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院校注册入学部分)。
(四)被录取考生报到
被录取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取档案,自带档案到录取学校报到。未被录取的考生档案,一律返给考生本人,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扣留。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解读中招政策和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工作。县、区教育局及初中学校是落实中招政策的主体,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招生政策解读,让每一位考生及其家长清楚知晓招录政策,以免影响考生的报考选择。考生志愿是录取的首要依据,必须诚信认真填报,确保其真实严肃,坚决杜绝因报考志愿不真实干扰招录秩序的问题发生。
(二)加强对中职院校和技工院校招生的宣传引导。各初中学校要告知有意愿报考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的学生,可以通过参加中考录取和直接院校注册入学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报考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全市各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要在招生简章中体现统一平台录取的信息,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规范招生行为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严肃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的规定,各县(区)教育局、市(县区)招考办要畅通报考、咨询及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对于扰乱招录秩序的初高中学校、相关责任人和考生,尤其是对受利益驱动诱导考生报考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四)坚持实施“阳光招生”。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享受指标到校、政策加分的考生资格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对指标到校、政策加分学生,所在初中学校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查实后取消该考生录取资格,对校长和主要当事人依法予以处分,通报全市。
(五)城区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名额由市教育局根据分配原则予以分配,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三县的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名额由各县教育局及县招考办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在本县内予以分配。全市(含三县)所有高中的招录工作均由市招考办统一完成。
(六)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市(县区)招考办及初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做好应急处置,坚决把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切实将安全稳定要求贯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各个环节,确保招生工作安全稳妥进行。
(七)中考评卷、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市教师进修学院写出试卷分析,市招考办写出工作总结,于9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相关科室。
(八)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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