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2-4 14:32:20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Honghe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2.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校代码:14413
5.学校基本情况: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413)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经教育部备案,在原红河州卫生学校基础上组建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在6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为社会培养输送了4万余名卫生技术人才。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于2012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于2015年9月整体搬迁到蒙自市杏林路新校区办学,目前是红河州及滇南地区唯一的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
截至2019年12月,学院共有教职员工466人,有专任教师299人,“双师型”教师80人,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90人,教授、副教授68人;外聘兼职教师158人;建立专业教学团队12个,有专业带头人14名。
学院与省内外100家医院和医药卫生机构建立了校外教学基地,其中附属医院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2所、教学医院15所,25所实习医院。
学院每年招收初中、高中毕业生和三校生,招生范围由云南逐步面向省外、东南亚国家。目前全校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0800余人。
第二章 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纪检监督电话:0873-3057531。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尤其是学生就业情况,制定2020年招生计划,并按教育厅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需登录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基本信息报名。学校在云南省的志愿填报代码为:5366。省外考生请按考生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填报。
第九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符合规定和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录取方式: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云南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
第十六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红河州发改委的标准执行,即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1000元/生/年。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校建立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和助产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预防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学、针灸推拿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其它医学相关专业的普通专科毕业生具有报考相关类别职业考试资格(均有工作年限要求)。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可根据当年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文件政策规定,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相关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招生章程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的承诺。学校不委托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与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杏林路
电话:0873-3643417,3649578,3653696,3795379,3811793
传真:0873-3649578
邮编:661100
邮箱:HHWSZYXYZSJYC@163.com
学院官网:http://www.hhwzy.cn
学院微信公众号: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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