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2-4 14:33:21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录取方式: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云南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
第十六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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