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1-3-4 13:47:04

填报志愿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2.学院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录取。

 

3.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相近专业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4.凡报考学院的考生,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5.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6.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学院网站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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