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2-15 9:50:33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烧锅大街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1、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2、早期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3、体育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4、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5、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6、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设立了校级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减免学费1000元的政策,重点帮扶特殊困难及家庭变故学生,采取特殊资助方式,为家庭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变故的学生进行募捐。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对外语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具体要求可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根据考生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的文、理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二)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

 

1、学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2、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分高的考生。

 

3、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外语、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吉林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cczjxy.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开发区(长白公路与烧锅大街交汇处)

 

联系电话:13694307766

 

联 系 人:王志敏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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