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门中考政策方案

更新时间:2021-3-4 21:45:59

2021江门中考政策方案

江门市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8〕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考试纪律,实现阳光招生,现就我市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二、工作原则

以立德树人为主线,坚持育人为本、科学规范、全面考核、普职并重、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

三、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江门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进行指导、协调和审核。各市(区)教育局根据普职相当、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教育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好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比例。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市(区)教育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普通高中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今年公办优质普通高中要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把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分配到招生区域内的初中阶段学校(含民办)。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教育局制定,并报江门市教育局备案。

各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招收体艺特长生的普通高中,必须全面考核其办学条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制定体艺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并对社会公布。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加大招生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读中职学校,确保普职比例大体相当,将省下达的指导性招生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主动做好面向粤东西北地区的转移招生工作,继续开展中高职贯通(含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等招生改革试点工作,优化专业结构,拓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上升通道,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资格

1.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报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

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能坚持学习且至少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具有江门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

(2)具有江门市初中阶段学籍的非江门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含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

(2)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及志愿填报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报名注意事项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的水平,其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重要依据。

2021年江门市初中应届毕业生需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拟报读我市普通高中的江门市户籍外地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一)科目设置

1.九年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英语口语能力测试、体育与健康和信息技术,共十科。各科单独设卷。

2.八年级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地理、生物学。两科单独设卷。

(二)试题命制

1.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学等九个科目试题委托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命题依据及适用教材等要求详见省相关通知。

2.英语口语能力测试、信息技术由江门市统一命题。英语口语能力测试分为模仿朗读和信息复述两部分,采用人机对话计算机辅助考试方式进行。信息技术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方式进行。

3.体育与健康考试由各市(区)教育局按江门市教育局有关通知的要求统一组织。

各科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

(三)成绩统计方法及呈现方式

1.计分科目成绩统计方法

语文、数学两科卷面满分各为120分,直接计入总分;英语卷面满分为120分(含听力30分),直接计入总分;物理卷面满分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按9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总分;历史卷面满分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按75%的比例折算后计入总分;化学卷面满分100分,考生考试成绩按7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总分;道德与法治卷面满分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按6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总分;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由体育与健康考试项目成绩55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10分两个部分组成,共65分计入总分;地理、生物学卷面满分各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按4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总分。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为语文、数学、英语原始分和物理、历史、化学、道德与法治、生物学、地理折算分以及体育与健康分之和,成绩总分为800分。

2.考查科目成绩呈现办法

英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信息技术为考查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等级分为A、B、C、D、E共五个等级。

3.成绩使用

根据粤教考〔2018〕12号文件精神,用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届生当届有效,非应届生当年有效。

(四)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初中毕业生综合评定工作按《初中毕业生综合评定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定结果供录取学校参考。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结果由毕业学校负责录入,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包括:

(1)综合性评语。综合素质内容包括初中阶段学生各方面的情况,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以写实性文字表述。

(2)评价结果以等级呈现,用A、B、C、D、E表示。

六、评卷

学业水平考试和英语口语能力测试评卷工作由江门市教育局成立评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采取各市(区)设置评卷分场(市直和蓬江区、江海区合设一个评卷场),统一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英语口语能力测试考试则采取集中评卷的办法。考生成绩由江门市教育局统一公布。

七、录取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招生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综合素质评价和考查科目等级择优投档录取。

2.经各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随迁子女考生,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录取资格。

(二)录取批次

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按照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

1.第一批:普通高中

2.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经各市(区)招生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可以给予照顾录取。照顾政策和相关依据见附件。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自主选取其中一项申报。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学校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相关考生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在学校内公示一周,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盖章确认后报送各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各市(区)要汇总各校名单并审核后,将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名单进行为期一周公示,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公示结束,各市(区)招生办将符合照顾录取政策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单分类汇总上报江门市招生办。

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四)录取档案管理

1.各初中学校必须按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准确和安全。

2.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把考生的录取数据与学籍数据准确对接,建立完整学生档案,并于2021年9月26日前将已建档的录取名册发至所属招生考试部门,各市(区)汇总后2021年10月10日前于报送江门市招生办。

3.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五)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办学行为

各市(区)教育局必须成立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招生录取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招,实施阳光招生。要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杜绝虚假招生信息。禁止地方保护、抢拉生源、“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行为。严禁社会“中介”组织利用中职学校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江门市教育局统一发布,各市(区)教育局、各学校不得炒作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2021年江门市高中阶段录取优待政策依据

类别

文件依据

军人子女、烈士子女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3〕1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公安民警子女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士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组通〔2018〕31号)

复退军人子女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1号)

归侨、华侨、华侨学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调〔2015〕92号)

台湾省籍考生、台胞子女考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村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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